lawpalyer logo
in行政函釋
19,324 筆資料中,精準找出 11 筆重要結果
法律名詞解釋

99年度署聲議字第 681 號

99 年 05 月 27 日

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」為民法第 312 條所明定,是以第三人如主張有民法第 312條規定之情形,得行使原債權人或原抵押權人之權利者,自須符合各該規定始得為之。復按,「民法第 312 條所指之第三人,係指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。所謂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即指第三人因清償而發生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如擔保物所有人、保證人、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、…等均是。倘係為共同債務人,則其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為清償,並經債權人受領時,則債之關係消滅,從屬於債權之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亦歸消滅,自不生繼受債權人之擔保權及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之問題。」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6 號著有判決。查本件行政執行處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並定期分配拍賣價金,甲○○公司對行政執行處未將其債權列入分配聲明異議,惟依執行卷內甲○○公司與○○農民銀行(按○○農民銀行與○○金庫銀行合併成為○○金庫商業銀行,下稱○○銀行)間協議書內容記載,形式上應可認異議人甲○○公司係依協議書為辛○○公司、丑○○、義務人等代為清償對於○○銀行之債務,並非逕以民法第 312條規定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」之身分向○○銀行清償,甲○○公司亦未提出事證主張該公司係依民法第 312 條規定代義務人向○○銀行清償債務,僅主張該公司至少為民法第 311 條之第三人,得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規定向義務人求償云云,則縱令甲○○公司向○○銀行清償義務人之借款債務新臺幣 5,191 萬 8,806 元,尚難認定甲○○公司已依民法第 312 條規定,取得○○銀行對義務人之抵押債權及其擔保暨其他從屬之權利,且其亦未提出其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,行政執行處尚無從將其對義務人之債權列入參與分配之債權。

立即註冊法律人解鎖更多內容
已經有帳號了?立即登入